浙江诸暨市的周女士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得骑电动车撞墙致高位截瘫,她向犬主人邻居丁某诉赔获法院支持,丁某须为自己的疏忽管理行为赔偿100多万元。8月24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披露了这一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2日16时许,周女士从自己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路上游荡。因藏獒长得高大凶猛,周女士心生恐惧,向丁某请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但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顾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的。”周女士只能壮胆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见藏獒越走越近,更加害怕,慌乱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因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平衡,驾驶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从车上跌落受伤。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周女士致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向诸暨市法院起诉丁某。诸暨法院审理认为,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于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案情,诸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法官提醒:狗主人,请牵好您的狗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在公共场所,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致伤的情况发生,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明知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看到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即便受伤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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