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的消息,引发关注。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近日,已有30余户业主表示准备上诉。
事件回顾2016年,四川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一只从天而降的铁球,砸中了楼下婴儿车里一名不满一岁的女婴。经过9小时全力抢救,女婴不幸离世。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没能找到抛物者。
于是,女婴父母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前不久,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外,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本案判决是依据2010年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里并不是认定所有住户真的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它不是赔偿,并不含有惩罚性质。每户被判补偿3000元部分业主表示上诉虽然法院已经反复解释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缴纳补偿款不代表有过错,但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有些住户仍觉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上诉业主代表张波:当时,我离那个事发地很远,这件事跟我关系不大。这3000元其实能接受,但是我们这些业主要一个理。事发那栋单元楼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每个人都出3000元?这笔钱对于部分人来说不算什么,但是社区里有很多老人,还有很多没有工作的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来说,适当地捐助一点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元这么多。
对于部分业主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补偿款,法院表示可通过合理途径申请社会救济,但不会因经济问题而改变承担补偿责任的结果。目前,一审判决还未执行,已有30余户涉事业主准备上诉。
高空抛物刑责难界定最高法出台意见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意见,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而实践中,如何找到抛物者,一直是一个难题。对于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仍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表述。而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追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公权力介入最大限度保障公平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曾表示因为没有刑事立案,他们在调查中会遇到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而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就是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责任人。法律专家岳屾山认为,公权力介入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
归责的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应做到救治途径多元化。因为高空抛物事件并不少见,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是否可以考虑设置相应的保险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如果之后有任何关于抛物者的线索,都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公安机关都应该重启对这件事情的调查。
因为这不仅涉及到民事补偿,还可能涉及犯罪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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